为进*步加强全县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划定高青县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县域水文监测站点
高青水文中心(田镇水文站)、分洪河水文站、姚家套水文站、赵家水文站、大庄水位站、李兴耀水位站、大芦湖水位站。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内容
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测报设施、测量标志、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
(*)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基本水尺断面为基线,至上、下游****处;沿河横向以河长制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为基准。
(*)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米为边界。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事项
(*)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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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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