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江家口水库工程建设,****年6月,乙方受*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委托对工程范围进行了文物调查勘探并提交了《*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年9月,*川省文物局对报告进行审定批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涉及文物点进行考古发掘及信息采集工作。为明确责任,经协商,议定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年修正)
(*)《*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年修正)
(*)《*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川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
(*)《*川省文物局关于*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川文物函〔****〕***号)
(*)《*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川省文物局关于委托*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开展全省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通知》(川文物考〔****〕**号)
第*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所列**处文物点(平昌县**处,*源市2处)进行考古发掘及信息采集。
第*条、工作时限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且经费到位后8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野外6个月,室内整理及报告编辑2个月)。
(*)若遇洪水、地震、泥石流、大面积流行病等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影响,乙方开展工作时限顺延。
第*条、工作经费
(*)本项工作经费为人民币***.***元(**********元整),由甲方分两期支付乙方,乙方同期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作经费***.***元。乙方完成野外工作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作经费***元。
(*)甲方发票信息
名 称:**************
地 址: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号
电 话:****-*******
开 户 行:****************
账 号:*******************
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收款信息
开户名称:*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第*条、工作质量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田野考古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条、责任划分
(*)甲方负责协调地方各级政府及业主、施工单位工作关系;
完成文物点区域的征拆及土地附着物赔偿工作。
(*)乙方按照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规程规范等进行文物考古发掘和信息采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及工程围堰截流进度科学实施文物考古发掘和信息采集工作;向甲方提交《*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建设工程文物工作报告》4套和电子文档1套及项目完结函件2份。
第*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不及时支付合同款,每逾期支付*天,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成果报告,每逾期*天,应按合同额的*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条、知识产权
(*)甲方拥有本合同工作成果和相关资料的使用权。
(*)乙方拥有本合同工作成果和相关资料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技术报告的完整权。
第*条、安全问题
乙方现场人员、设备等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条、保密义务
因项目涉及工程和文物安全,在工程建设实施未完成以前甲乙双方均不得对外披露对方相关信息。
第**条、其它
(*)工程建设(文物点范围)施工应在文物工作结束后方能进行,局部工作结束,由乙方现场负责人直接通知甲方。
(*)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考古发现及后续保护等问题,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川省文物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协商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义务后自行终止。
(*)本合同*式 6 份,双方各执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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