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阳新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据“招拍挂”方案,***********以挂牌方式出让4(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 面积 (M2) | 土地 用途 | 出让 年限 | 规划指标要求 | 起始价 (*元) | 竞买 保证金 (*元) | 增价 幅度 (*元/每次) | 银行存款资金证明 (*元)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限高 | |||||||||
G(****)**号 | 阳新县城东新区兴富大道以北(中区) | *****.0 | 商服 | **年 | 不大于2.0 | 不大于**% | 不小于**% | 不大于**米 | ****.0 | ****.0 | ** | ****.0 |
G(****)**号 | 阳新县城东新区兴富大道以北(中区) | *****.0 | 商住(商业比例不大于5%) | **年**年 | 不大于1.6 | 不大于**% | 不小于**% | 不大于**米 | ****.0 | ****.0 | ** | ****.0 |
G(****)**号 | 阳新县城东新区兴富大道以北(中区) | *****.0 | 商服 | **年 | 不大于3.0 | 不大于**% | 不小于**% | 不大于**米 | ****.0 | ****.0 | ** | ****.0 |
G(****)**号 | 阳新县城东新区兴富大道以北(中区) | *****.0 | 商服 | **年 | 不大于2.8 | 不大于**% | 不小于**% | 不大于**米 | ****.0 | ****.0 | ** | ****.0 |
注:1、以上宗地竞买申请人报名时应提供银行存款资金证明和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参加竞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竞买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自然人以及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其它组织、企业法人不得参加。
2、凡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手续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用途搞商品房开发、拖欠土地出让金等情形之*的企业或个人,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完毕之前,该企业(包括其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新设企业)或个人不能参加。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于房地产开发宗地不得建别墅和低密度、大套型住宅。
4、以上宗地属政府储备用地,根据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意见,所确定的土地收购成本计入招拍挂成交价。
5、参加竞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竞买申请人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划条件书执行。宗地成交后,受让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 年**月**日至***2年**月**日,到阳新县自然资源权益交易中心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 年**月**日至***2年**月**日,到阳新县自然资源权益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银行资金存款证明书;(5)缴纳保证金票据复印件或银行保函。
*、在此前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约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能参加。不诚信用户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违约人将被纳入不诚信用户名单,予以公示。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资金必须是从竞买申请人自己的账户交出,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年**月**日**时(以银行到账为准)。
保证金交纳账户名:阳新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阳新支行
账 号:**** **** ****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阳新县自然资源权益交易中心将在***2年**月**日**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在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地块挂牌时间为:G(***2)**、**、**、**号地块:***2年**月**日至***2年**月**日**时00分。
*、其他的事项
(*)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本宗地出让以《挂牌出让文件》为准,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以变更公告为准,用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用地范围以规划宗地红线图为准,相关其他事项详见竞买资料。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号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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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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