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受疫情影响,现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1条更改为:各投标人应自行前往现场踏勘并取证(拍照、摄像等证明材料应采用水印取证,显示日期、地点等相关内容),踏勘完成后于****年9月3日**时**分前携带相关踏勘证明材料前往招标人处,由招标人出具现场踏勘证明,该证明文件应附进投标文件中。
注:参与现场踏勘的投标人的委托人应是本公司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社保证明。因项目特殊性,若未能参加现场踏勘的投标方将作为无效投标,按废标处理。以业主盖章的现场踏勘证明为准,此证明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附在其他资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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